索 引 号:xhxnyj/2024-00999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4-04-11文  号:主 题 词:
名  称:香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香农(渔政)罚〔2024〕1号
香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香农(渔政)罚〔2024〕1号

 

香河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农(渔政)20241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赵志强

身份证号:13102419870730xxxx

联系电话:1861175xxxx

住所:香河县渠口镇东梨园村xxx号

当事人:孟召玉

身份证号:13282319701029xxxx

联系电话:1373036xxxx

住所:香河县渠口镇东梨园村xxx号

当事人 赵志强、孟召玉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3月1日15时17分,香河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香河县大河各庄窑地(大爱城北边河里)有人电鱼。经实地核查行政执法人员向其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在河道中发现赵志强伙同孟召玉窜至香河县渠口镇东梨园村老武河南岸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黑鱼、鲫鱼、草鱼等水产品共计24.78公斤执法人员对现场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摄现场和违法证据照片,随后执法人员当场电话请示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对违法捕捞的渔获物和捕鱼工具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3月6日,香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申请立案调查。2024年3月8日下午执法人员对赵志强、孟召玉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赵志强、孟召玉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捕捞水产品照片并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捕鱼工具解除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经查, 赵志强、孟召玉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证据;

证据赵志强、孟召玉捕捞水产品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违法捕捞水产品现场情况;

证据四:赵志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经过;

证据五:赵志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六:孟召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经过;

证据七:孟召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024年3月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渔政)罚告20241】,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赵志强、孟召玉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由裁量权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渔政部分)裁量阶次划分及认定规定: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千元以下,裁量阶次属轻微。”经核查,确定赵志强、孟召玉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为黑鱼、鲫鱼、草鱼等水产品共计24.78公斤所以判定裁量阶次为轻微。“裁量阶次为轻微的应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六千元以下罚款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赵志强、孟召玉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24.78公斤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邮政储蓄银行香河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香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香河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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